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86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15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9年4 月30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99年5 月14日,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黃怡禎 ┌───────────────────────────────────────────────────────┐ │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86號 │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1 │瑞豐工程行陳瑞麟 │臺灣銀行太保分行 │98年4月25日 │8,378元 │0000000 │ │ ├──┼─────────┼─────────┼───────────┼────────┼────────┼──┤ │002 │瑞豐工程行陳瑞麟 │臺灣銀行太保分行 │98年5月25日 │8,377元 │00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