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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9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林望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91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6 月24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26 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98年12月2 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
    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26 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6 月2 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
    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
│支票附表:                                                                                      99年度除第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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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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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芳泰塑膠有限公司林│京城商業銀行梅山分│99年1月29日           │151,578元       │0000000         │    │
│    │俊豪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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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芳泰塑膠有限公司林│京城商業銀行梅山分│99年1月29日           │437,400元       │0000000         │    │
│    │俊豪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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