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9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91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6 月24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26 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98年12月2 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
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26 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6 月2 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
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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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9年度除第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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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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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芳泰塑膠有限公司林│京城商業銀行梅山分│99年1月29日 │151,578元 │0000000 │ │
│ │俊豪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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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芳泰塑膠有限公司林│京城商業銀行梅山分│99年1月29日 │437,400元 │0000000 │ │
│ │俊豪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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