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91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6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26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8年12月2 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26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6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吳明蓉 ┌───────────────────────────────────────────────────────┐ │支票附表: 99年度除第91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1 │芳泰塑膠有限公司林│京城商業銀行梅山分│99年1月29日 │151,578元 │0000000 │ │ │ │俊豪 │行 │ │ │ │ │ ├──┼─────────┼─────────┼───────────┼────────┼────────┼──┤ │002 │芳泰塑膠有限公司林│京城商業銀行梅山分│99年1月29日 │437,400元 │0000000 │ │ │ │俊豪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