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9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95號
- 聲請人
- 大同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3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32 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8年12月1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上開裁定及中華日報各1紙在卷足憑。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周俞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001 │大同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嘉義分│98年11月9日 │1,549,013元 │HC0000000 │ ││ │司甲○○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