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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9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周俞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95號

聲請人
大同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3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32 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8年12月1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上開裁定及中華日報各1紙在卷足憑。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周俞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001 │大同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嘉義分│98年11月9日 │1,549,013元 │HC0000000 │ ││ │司甲○○ │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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