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秩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嘉秩字第32號移送機關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楊志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09 年8 月10日以嘉市警一行字第1090100202號函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為「美人魚理髮廳」之負責人,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處「美人魚理髮廳」勒令歇業。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109年3月11日19時20分許。 (二)地點:嘉義市○區○○路0 段000 號「美人魚理髮廳」。(三)行為:被移送人甲○○為「美人魚理髮廳」之負責人。其意圖營利,容留並媒介女子林佳慧與不特定之男性客人,在「美人魚理髮廳」房間內,從事俗稱「全套」之性交易,每次性交易代價「全套」為新臺幣(下同)2,000 元,由林佳慧分得1,200 元,餘款800 元則由甲○○取得牟利。嗣於上開時間為警查獲其媒介成年女子林佳慧與客人邱峰傑從事性交易。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速偵字第357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由本院刑事庭於109 年5 月29日以109 年度嘉簡字第391 號判決被移送人甲○○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 月在案。 二、按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前項情形,其他法律已有勒令歇業規定者,從其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 定有明文。經查,「美人魚理髮廳」為獨資商號,被移送人甲○○為其負責人,有嘉義市政府109 年9 月23日府建商字第1095026016號函附商業登記抄本在卷可考。被移送人甲○○執行「美人魚理髮廳」業務而犯刑法第231 條第1 項前段之圖利容留性交罪,經本院刑事庭判處有期徒刑3 月,亦有本院109年度嘉簡字第 391 號刑事判決在卷為憑,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處「美人魚理髮廳」勒令歇業。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 項、第18條之1 ,裁定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