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秩字第七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嘉義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嘉秩字第七五號 移 送機 關 嘉義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以嘉 市警二刑社字第○三二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扣案之未使用保險套壹個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九十年八月下旬某日。 ㈡地點:嘉義市○○路三九○號「中和旅社」內。 ㈢行為:意圖得利與男客姦淫,代價新台幣貳仟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自白確曾為姦淫得利行為等詞在卷。 ㈡證人即媒介被移送人甲○○從事姦淫交易之「中和旅社」服務生陳秀完於警訊 證稱:被移送人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間曾為姦淫得利行為等詞在卷。 ㈢扣案之未使用保險套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