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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簡字第409號

撤銷贈與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蕭奕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409號

即被告
郭兆銘

郭洲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英俊間請求撤銷贈與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法 官 蕭奕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簡字第409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贈與契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