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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簡字第577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蕭奕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5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明泉、鍾佩諼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12,2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法 官 蕭奕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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