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簡字第57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57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統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明泉、鍾佩諼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12,2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