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勞小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勞小字第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勝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玉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雯莉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5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