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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勞小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
    蕭奕弘
  • 法定代理人
    莊玉坪

  • 被告
    勝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勞小字第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勝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玉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雯莉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5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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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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