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簡字第17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171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瑞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崇安
- 訴訟代理人
- 何兆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訴訟代理人
- 林松華
- 巷4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