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簡字第38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386號
- 原告
- 亞德利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子良
- 被告
- 嘉展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72,3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1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6,63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