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簡字第38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386號
- 原告
- 亞德利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子良
- 被告
- 嘉展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凱
- 訴訟代理人
- 林琦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而有起訴不合程式情事,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0年8月12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