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簡字第386號

給付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林雅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386號

原告
亞德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子良
被告
嘉展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凱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而有起訴不合程式情事,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0年8月12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法 官 林雅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