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簡字第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陳素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51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素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志成橡膠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