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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簡字第518號

確認股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蕭奕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51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素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志成橡膠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法 官 蕭奕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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