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簡字第5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2 日
- 當事人楊春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582號即 原 告 楊春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待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