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簡字第58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585號
- 原告
- 許明環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美珍即三郎飲食店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0年度司促字9246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2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2,0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5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