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簡字第6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峯琳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63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峯琳有限公司 4 法定代理人 黃俊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朗觀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2,1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又本件第一審追加、變更後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92,9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上訴人僅繳納4,190元 ,尚應補繳110元,亦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一併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