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朴小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朴小字第128號法定代理人 黃文戊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被 告 翁榮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00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請求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柒佰元,其餘新臺幣叁佰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聲請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8年10月18日15時許,駕駛車號IV-5121號自用小客車於國道一號北上264公里300公尺處,因不 當變換車道不慎撞擊訴外人航快國際通運有限公司所有、訴外人王健哲駕駛之車牌號碼050-YV號營業用小貨車(下稱系爭車輛),造成系爭車輛受損,原告承保系爭車輛車體損失險,並已依保險契約給付被保險人航快國際通運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41,851元,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原告得代位行使航快國際通運有限公司對被告之請求權,爰依保險法第53條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1,851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等語。被告則未於言詞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原告主張被告駕駛之車輛於上開時、地與系爭車輛發生碰撞,系爭車輛因受損支出修復費用41,851元(其中包含工資11,800元、烤漆5,000元、零件25,051元)等情,業據其提出 修護估價單、統一發票、汽車險賠款同意書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兩造車禍事故之相關資料,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警察隊100年10月11日公警四交字第100040558號函及函所附交通事故調查卷宗、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談話紀錄表、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當事人登記聯單、照片13幀在卷可憑,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按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六、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為汽車駕駛人,於上揭時、地駕車行經上開路段欲變換車道時,自應遵守前揭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在變換車道前,應注意車前狀況、讓直行車先行,並保持安全距離,以本件交通事故發生時,天氣晴朗、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有警方製作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照片在卷可稽,被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變換車道,致生 本件交通事故,其於本件車禍之發生顯有過失,且被告之行為與系爭車輛所受損害間,顯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五、另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惟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第9次民 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件系爭車輛因車禍受損支出車損修理費用41,851元,其中25,051元屬更換零件材料已據前述,而關於新零件更換舊零件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又系爭車輛係於97年8月7日原始發照,有原告提出之維修單據明細及系爭車輛行車執照在卷可憑,迄車禍時即98年10月8日止,實際使用日數為1年2月又2日,而依行政院所發佈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運輸業用營業小貨車折舊年限為4年,依定律遞減折舊率為1000分之438,並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使用之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算之。,系爭車輛已使用1年2月又2日,自應以1年3個月計算, 則上開零件折舊後之金額為12,537元(計算方式如附表), 因此,系爭車輛必要之修復費用為零件費用12,537元、工資11,800元及烤漆5,000元,共計29,337元。 六、末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害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保 險人於給付被保險人賠償金額後,得向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第三人請求,係因保險人取得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請求權,則保險人對第三人所得請求之數額,自限於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所得請求之數額,且不逾保險金額,本件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給付航快國際通運有限公司41,851元,又如上所述,航快國際通運有限公司對被告所得請求之賠償數額為29,337元,則原告自得在29,337元範圍內代位向被告請求賠償。 七、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29,33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就原告勝訴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於兩造應負擔 之訴訟費用額則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莊良坤 附表:系爭車輛零件折舊計算式(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第1年折舊:25,051×0.438=10,972 第2年折舊:(25,051-10,972)×0.438×3/12=1,542 零件折舊後之時價:25,051-10,972-1,542=12,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