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1年度嘉國簡字第1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國簡字第1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泓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 萬元(即上訴人聲明上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項、第3項及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