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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1年度嘉國簡字第16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國簡字第1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劉泓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 萬元(即上訴人聲明上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項、第3項及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1年度嘉國簡字第16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