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1年度嘉小字第11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小字第11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東森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有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方秋華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236元(即上訴人在原審敗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1項、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