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1年度嘉小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周俞宏
- 法定代理人余有文
- 被告東森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小字第11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森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有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方秋華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236元(即上訴人在原審敗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1項、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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