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1年度嘉小字第17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黃義成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嘉小字第171號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彥甫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訴訟代理人
連弘學
被告
張豈銘即張文祥
訴訟代理人
張鎔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8月16日向原告申請貸款最高訂約額度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可動用額度為2萬元整,有被告所簽立國民現金申請書及綜合約定書,雙方約定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並按月攤還,如有遲延履行,依約定書第七條後段約定,於遲延期間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依約定書第4條規定,被告每動用一筆借款,需繳納100元之提領費,詎被告於額度內陸續動用貸款,至95年3月31日止尚積欠本金18,580元、利息1,969元及違約金162元。爰依現金卡使用契約、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上揭款項。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711元及其中18,580元自95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入營時間為93年5 月4 日,當時身上證件全歸軍中保管,連放假也未領回,事後並遷移至台南縣豬毋義部隊,於93年11月11日晚至凌晨間,被告因遵守副連長指示工作,因跌倒而致眼睛受傷,並送往台南市成功醫院,於93年11月12日早上轉往國軍高雄總醫院住院,住院期間自93年11 月12 日至93年11月26日證件皆歸軍中保管,出院後再回台南縣豬毋義部隊,休養至94年5月23日停役。被告並無向原告申請現金卡,申請書上簽名亦非被告所簽,當時被告在台南當兵,未至高雄借錢。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私文書,除他造於其真正無爭執者外,應由舉證人證明其真正,民事訴訟法第357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提出之私文書必須真正而無瑕疵者,始有訴訟法之形式證據力,此形式證據力具備後,法院就其中之記載調查其是否與系爭事項有關,始有實值之證據力可言,有最高法院41年度臺上字第971號判例可稽。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於93年8月16日向原告申請貸款最高訂約額度為30萬元,可動用額度為2萬元整,並提出被告所簽立國民現金申請書及綜合約定書等件為證。被告則辯稱並未向原告申請現金卡,申請書上之簽名亦非其所簽等情。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固提出前揭國民現金申請書等件為證,經被告否認國民現金申請書上之簽名為其所為後,原告因而聲請筆跡鑑定,本院依聲請蒐集被告於金融機構及學校書寫之筆跡送鑑定結果,仍無法為鑑定,此有法務部調查局101年9月6日調科貳字第10103363330號函、嘉義縣立太保國民中學101年6月15日嘉太中輔字第1010002254號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嘉義郵局101年6月12日嘉營字第1011800280號函等件為證,故依卷內現有證據調查結果,並無法證明被告於原告提出之國民現金申請書上簽名,此外原告復無法舉證證明前揭國民現金申請書為真正,故該私文書並無形式證據力,原告亦無法舉證被告有何向原告借款之事實,故原告基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20,711元及其中18,580元自95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與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法 官 黃義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世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1年度嘉小字第171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