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1年度嘉小字第172號

清償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蕭奕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嘉小字第172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莊立吉
被告
福軒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坤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五四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加計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加計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按月加計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法 官 蕭奕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1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