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1年度嘉小字第32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小字第322號
- 原告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金英
- 2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瑜芳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6123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459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