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7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1年度嘉簡字第550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周俞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字第55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伍阿路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嘉義縣番路鄉民和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黃寶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3,153 元(詳如附表計算式),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惟上訴人僅自行繳納其中1,500元,尚有差額7,0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 項、第3項及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7,09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表: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式(均為新臺幣)上訴人經原判決判命遷讓坐落嘉義縣番路鄉○○段000 地號土地上面積117.96平方公尺鐵皮木造建物(校舍,下稱系爭建物),而系爭建物並未登記稅籍,故無課稅現值可查,此有嘉義縣財政稅務局函文影本1 份附卷可佐,惟倘依嘉義縣100 年度辦理土地徵收各項補償費查估基準核算建築物重建價值之結果,與系爭建物同屬木造平房之建築物每平方公尺之重建單價補償費為4,435 元,此有合法建築物之重建單價標準表1 份在卷足憑,參考此基準核算後,系爭房屋面積117.96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重建單價約4,435元,故系爭建物換算現值應為523,153元(計算式:占用面積117.96㎡×每平方公尺4,435元×≒523,15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上訴人因上訴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應為523,153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法 官 周俞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江淑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1年度嘉簡字第550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