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1年度嘉勞小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勞小字第4號原 告 蔣士貴 訴訟代理人 郭秀芳 被 告 陳俊榮即榮恩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義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鄭昭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