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1年度嘉小字第17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嘉小字第172號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澤成
- 訴訟代理人
- 莊立吉
- 被告
- 福軒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坤賀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五四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加計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加計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按月加計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