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1年度嘉小字第36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嘉小字第364號
- 原告
- 大友高空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湯生松
- 訴訟代理人
- 劉乃綺
- 被告
- 浩棋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譚金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