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1年度嘉小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嘉小字第82號原 告 輝宇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炎輝 訴訟代理人 鍾兆成 被 告 黃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柒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