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1年度嘉小字第8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嘉小字第82號
- 原告
- 輝宇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炎輝
- 訴訟代理人
- 鍾兆成
- 被告
- 黃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柒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