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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1年度嘉小字第8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蕭奕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嘉小字第82號

原告
輝宇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炎輝
訴訟代理人
鍾兆成
被告
黃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柒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法 官 蕭奕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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