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1年度嘉簡字第12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字第120號
- 原告
- 唐亨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美伶
- 訴訟代理人
- 唐繼周、唐舶超
- 被告
- 國立中正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吳志揚
- 訴訟代理人
- 殷詔彥、鄭錦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7月31日下午3時4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字第12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7月31日下午3時4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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