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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1年度嘉簡字第30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蕭奕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字第30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萬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淑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昇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0萬4,5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2項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並提出繕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法 官 蕭奕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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