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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1年度嘉簡字第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
    黃義成
  • 法定代理人
    林秉澄

  • 原告
    張權贊即筌富工程行
  • 被告
    翔澄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字第368號原   告 張權贊即筌富工程行 被   告 翔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秉澄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另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13條、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專指「執票人」本於票據行使票據上之權利而言,如本於持有票據之原因關係而為請求,並不包括在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票據事件,係本於承攬契約有所請求而涉訟,而被告翔澄工程有限公司於原告起訴時之主事務所所在地,設於新北市○○區○○街155巷24弄9號9樓,有 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單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查本件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義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陳世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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