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1年度嘉簡字第55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字第55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伍阿路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嘉義縣番路鄉民和國民小學
- 法定代理人
- 黃寶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3,153 元(詳如附表計算式),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惟上訴人僅自行繳納其中1,500元,尚有差額7,0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 項、第3項及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7,09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表: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式(均為新臺幣)上訴人經原判決判命遷讓坐落嘉義縣番路鄉○○段000 地號土地上面積117.96平方公尺鐵皮木造建物(校舍,下稱系爭建物),而系爭建物並未登記稅籍,故無課稅現值可查,此有嘉義縣財政稅務局函文影本1 份附卷可佐,惟倘依嘉義縣100 年度辦理土地徵收各項補償費查估基準核算建築物重建價值之結果,與系爭建物同屬木造平房之建築物每平方公尺之重建單價補償費為4,435 元,此有合法建築物之重建單價標準表1 份在卷足憑,參考此基準核算後,系爭房屋面積117.96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重建單價約4,435元,故系爭建物換算現值應為523,153元(計算式:占用面積117.96㎡×每平方公尺4,435元×≒523,15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上訴人因上訴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應為523,1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