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1年度嘉簡字第72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字第722號
- 原告
- 侯色玉
- 訴訟代理人
- 林木松
- 被告
- 南亞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長祥
上列當事人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8 日所宣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伍拾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最高限額新臺幣伍拾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