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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1年度嘉簡字第722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黃義成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字第722號

原告
侯色玉
訴訟代理人
林木松
被告
南亞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長祥

上列當事人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8 日所宣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伍拾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最高限額新臺幣伍拾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法 官 黃義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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