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1年度嘉簡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救字第1號聲 請 人 張坤賀 相 對 人 許記隆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應繳納訴訟費用,惟因聲請人公司倒閉,積欠銀行大筆債務,目前生活困難,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又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於訴訟繫屬前聲請者,並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保證書內,應載明具保證書人於聲請訴訟救助人負擔訴訟費用時,代繳暫免之費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及10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僅空言聲請人公司倒閉,積欠銀行大筆債務,目前生活困難,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云云,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為真實,經命其補正,亦未補正,有本院函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財產歸戶資料,聲請人於民國99年間投資於福軒貿易有限公司及福昇調理食品行各新台幣(下同)五百萬元,而營利所得或股利所得之給付總額合計為0000000元,另投資於保證責任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 社2000元,且擁有汽車二輛,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故聲請人並未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且從前揭資料觀察,聲請人尚非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是其聲請尚有不合,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義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世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