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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1年度嘉簡聲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6 日
  • 法官
    黃義成

  • 當事人
    翁愷莉雲嘉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聲字第26號聲 請 人 翁愷莉 相 對 人 雲嘉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順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肆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業經本院98年度嘉勞簡字第2號、99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判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簡上字第1號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九,餘由聲請人負擔;第二、三審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義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陳世勳 計算書: ┌────────┬───────────┬──────┐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166,000元 │聲請人預納 │ ├────────┼───────────┼──────┤ │合 計 │ 166,000元 │ │ ├────────┼───────────┴──────┤ │相對人雲嘉廣播股│ 166,000元 X 9/10 =149,400元。 │ │份有限公司應負擔│ │ │之費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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