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1年度嘉簡聲字第5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聲字第50號
- 聲請人
- 王勇松
- 相對人
- 宏誠橡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維岳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萬貳仟壹佰肆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䨓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嘉義簡易庭100年度嘉簡字第24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82,873元 │ 聲請人預納 │├────────┼─────────┼───────┤│複丈費、建物測量│ 8,950元 │ 聲請人預納 ││費及地籍圖謄本費│ │ │├────────┼─────────┼───────┤│戶政及地政規費 │ 210元 │ 聲請人預納 │├────────┼─────────┼───────┤│資料使用費 │ 110元 │ 聲請人預納 │├────────┼─────────┼───────┤│合 計 │ 92,143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