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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1年度嘉簡聲字第50號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蕭奕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聲字第50號

聲請人
王勇松
相對人
宏誠橡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維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萬貳仟壹佰肆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䨓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嘉義簡易庭100年度嘉簡字第24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82,873元 │ 聲請人預納 │├────────┼─────────┼───────┤│複丈費、建物測量│ 8,950元 │ 聲請人預納 ││費及地籍圖謄本費│ │ │├────────┼─────────┼───────┤│戶政及地政規費 │ 210元 │ 聲請人預納 │├────────┼─────────┼───────┤│資料使用費 │ 110元 │ 聲請人預納 │├────────┼─────────┼───────┤│合 計 │ 92,143元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蕭奕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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