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嘉勞小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嘉勞小字第1號原 告 林建男 被 告 莊耀輝即勝安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