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嘉勞簡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11 日
- 法官楊鑫忠
- 法定代理人黃惠愉
- 原告黃敏勝
- 被告眾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勞簡字第15號原 告 黃敏勝 郭逸松 李秋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被 告 眾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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