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嘉勞簡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績效獎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官王昌國
- 當事人翁愷莉、雲嘉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嘉勞簡字第5號原 告 翁愷莉 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律師 蕭道隆律師 被 告 雲嘉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順福 訴訟代理人 翁婞容 蕭敦仁律師 汪玉蓮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汪銀夏 蘇雅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績效獎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壹佰柒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95年3月17日受僱於被告,於96年12 月13日起擔任台長一職,在97年12月31日遭解職,故對被告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訴訟,並勝訴確定(本院98年度嘉勞簡字第2號、99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判決)。又原告於任職期間,承辦附表一所示之廣告合作案件(下合稱系爭廣告案件),然被告迄今未給付附表一所示業務獎金共計新臺幣(下同)487,482元,其固抗辯依內部規定廣告案件須有盈餘 始能發放業務獎金,然自原告任職以來從未聽聞有此規定,退步言,縱須以有無盈餘為準,惟被告就虧損之計算,係虛增成本,例如將非屬會計之機會成本納入等所致,實際上並無虧損可言,再者,被告認為發放比例應為6%至12%,然 原告為原始股東,標案應以30%,廣告插播以15%比例發放為準,不容被告事後推翻,被告又以原告有溢領及為原告代墊附表二所示款項,惟此乃被告刻意灌水,原告並無溢領或受代墊款項之利益,爰依兩造間僱傭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情。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87,48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即102年1月1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一)就附表一所示編號3、8、9、11及12項目,同意原告請求 。惟就附表一之編號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 、編號2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編號5嘉義市政府「來我嘉看煙火」、編號6嘉義市政府「嘉義市花海節」之4個標案,於結算後均虧損,而無盈餘,依96年10月16日簽呈暨部門聯絡單公布:「(1)整個活動案結案後盈餘金 額之百分比獎金發放:經手人6%至12%(視實際狀況而 定)(2)插播廣告獎金15%(3)整個標案只有插播廣告,……只有經手人自己作業……得比照廣告佣金發放辦法發給」,可知對於標案須有盈餘始能發放業務獎金,上開標案既係虧損,原告即無從請求發放業務獎金。 (二)至附表一編號4之「火雞肉飯節」廣告託播案、編號7「華視三明治」、編號10「台北市農會」,僅就其中2,080元 、15,350元、18,233元部分金額不爭執,差額部分係原告計算基準及比例錯誤,不應以30%為比例發放。若認原告得請求業務獎金,被告以附表二對原告之債務(即虧損+溢領+代墊款項)抵銷之,蓋虧損均係原告造成,又原告應返還附表二所示溢領及代墊款項,經抵銷後,原告已無何金額可請求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本件原告主張原告自95年3月17日在被告處任職,於96年12 月13日起擔任台長,嗣於97年12月31日遭解職,故對被告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訴訟,並勝訴確定(本院98年度嘉勞簡字第2號、99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判決,下稱系爭前案)。又原告於任職期間,承辦系爭廣告案件,被告迄今未給付業務獎金,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為102年1月19日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㈢第47至49頁),自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另主張,其既已在僱傭關係存續中承辦系爭廣告案件,被告即應給付附表一所示金額等語,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詞,是以,本件之爭點為:(一)標案之業務獎金(即附表一所示編號1、2、5、6項目),是否應以執行後有無盈餘始得領取?(二)若是,則被告抗辯結算後4個標案均 係虧損無盈餘,有無理由?若否,則原告得請求之業務獎金為若干?(三)被告以附表二所示之虧損、溢領及代墊款項為抵銷,有無理由?茲分述如下: (一)標案之業務獎金(即附表一所示編號1、2、5、6項目),是否應以執行後有無盈餘始得領取之爭點: 1.本件被告標得政府機構所提供之標案,其業務獎金發放前提應視該標案之執行,有無盈餘為準等節,此有被告96年10月16日簽呈暨部門聯絡單記載:「(1)整個活動案結案後盈餘金額 之百分比獎金發放:經手人6%至12%(視實際狀況而定)(2)插播廣告獎金15%(3)整個標案只有插播廣告,……只有 經手人自己作業……得比照廣告佣金發放辦法發給」(下稱系爭96年簽呈),此有前開簽呈影本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㈠ 第171頁),並經證人張美琦即被告前會計證稱:就公司的慣 例,標案的業務獎金係業主給予的簽約金額,扣除成本及相關花費後,若有盈餘再乘以6%至12%區間計算等語明確(見本 院卷㈢52至53頁)。 2.原告固主張系爭廣告案件均係其招攬,應依各項目廣告費用之30%或15%之比例為業務獎金發放予原告,而無須考慮執行後之盈虧等語,並提出97年10月31日之簽呈暨部門聯絡單為憑,惟查,前開簽呈之內容係:「自97年11月1日起,插播、口播 、專訪等廣告業務獎金,除了原始股東維持發放30%外,其他股東及同仁廣告業務獎金皆發放25%」,此有前開簽呈影本1 紙在卷可佐(下稱系爭97年簽呈,見本院卷㈠第263頁),足 見系爭97年簽呈係規範插播、口播、專訪等業務獎金之發放比例,並無明文排除標案之適用,難認系爭97年簽呈已取消或變更系爭96年簽呈之內容,再者,依被告91年11月26日訂定之「廣告管理辦法」第3、5、12條分別訂定內容「凡新生廣告客戶自動到電台或以電話向電台接洽之廣告,開播前付現者,不予支佣,全額作電台收入,如需專人前往洽攬承接者,得由台長酌情指定業務同仁辦理,並按規定支佣……」、「廣告經手人佣金,依據下列標準給付:(一)按照價目表所定價格以及基於特殊情況所訂定之價格承接廣告,屬插播廣告支佣25%,屬時段廣告支佣20%(計算時元以下四捨五入)」、「業務內勤人員,……全力支援外勤同仁爭取業績,不得有……自行招攬廣告行為」,此有前開辦法存卷可參(見本院卷㈡第23至25頁),由此可知,獲取業務獎金前提係開發新客戶或新案源以為被告爭取廣告收入,而對於政府機關公開招標之廣告案件,雖亦得為被告之收入來源,然此究與員工從無到有之積極開發客源、案源之本質有別,故被告將業務獎金之發放標準及比例為上開限制並約定例外情形(即系爭96簽呈內容所示),實與經驗法則、商業交易習慣相合,是原告以標案不須視有無盈虧即應發放業務獎金之主張,難認可取。 (二)原告得請求之業務獎金(以附表一依序論述): 1.編號1農委會部分: (1)經查,該項目已執行完畢經驗收通過,被告已領取1,900,000元,而無扣款等情,此有農委會97年8月14日農秘字第0000000000號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102年11月28日農輔字第0000000000號函、收付款資料查詢清單存卷可查(見本院 卷㈡第63、165頁),被告固辯以因原告未依內部計價收費規定,造成虧損917,081元云云,然被告係以播出檔次與實際執行不符為據,惟此為原告所否認,被告復未能舉證以 實其說,是此抗辯,尚難憑採。被告復抗辯結算後發現此 標案有虧損,並提出收支明細表為證,原告就此收支明細 表所列之對應單據並不爭執,惟質疑其中「媒體製播採購 案─雲嘉電台,支付金額1,568,000元」部分未有單據對應,被告陳稱此項目屬機會成本,例如一棟房子開豆漿店雖 淨收入30,000元,但喪失出租房屋每月60,000元之收入, 如果不扣除機會成本的話會以為淨賺云云置辯,然查,所 謂「機會成本」,係經濟學中用以說明人於決策時因選擇 將資源投入某一用途,因而喪失用於其他選項之價值,可 知機會成本重在表明選擇價值替換之比較,而與本件審查 標案是否有金錢盈餘(即收入-支出成本)之內涵迥異, 則被告將機會成本納入會計帳目中認列支出費用之抗辯, 顯然混淆兩者概念,洵不足取,故此部分支出應予刪去。 (2)在剔除上開1,568,000元之支出後,本項目總成本為1,249,219元(計算式:2,817,219-1,568,000),尚有盈餘650,781元(計算式:1,900,000-1,249,219),原告主張應以本件廣告收入720,000元計算等語,惟與上開證言及事證不符,實不足取,原告再主張應以30%比例計算業務獎金, 惟此項目係政府機關公開招標案件,亦非屬單純插播廣告 ,尚包括節目專訪、口播訊息等,此有卷附農委會「強化 農民福利政策宣導規劃案」期初、中、末報告書可查,自 應以上開系爭96年簽呈規範之6%至12%比例計算,兩造復未能證明應以何比例算定,本院審酌此標案被告應實行之 內容較為複雜,須投注較多人力及資源,認應以10%比例 為適當,則原告請求65,078元(計算式:650,781×10%, 元以下四捨五入)範圍內,即屬可採,逾此部分之請求, 為無理由。 2.編號3勞保局宣導廣播短劇案部分: (1)本項目已執行完畢,亦無違約扣款,被告收款820,000元等節,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審酌此項目係政府機關公開招 標案件,非屬單純插播廣告,須被告依電台特性及收聽族 群屬性,據以錄製國、台或其他語詞60秒廣播短劇,經勞 保局審核後播放等情,此有契約書、投標須知等件存卷可 查,自應以上開系爭96年簽呈規範之6%至12%比例核算。(2)被告辯以結算後發現此標案有虧損,並提出收支明細表為 證,原告就此收支明細表所對應單據無爭執,惟質疑其中 無單據之「雲嘉電台廣告費,支付金額867,954元」部分,被告就此部分支出則以如同上開所述之「機會成本」為由 抗辯,但此抗辯難認可取業如上述,是在剔除上開867,954元之支出後,總成本為14,840元(計算式:2,465元+4,942元+3,180元+1,853元+2,400元),尚有盈餘805,160元(計算式:820,000-14,840)。兩造復未能證明應以何比例算 定,本院審酌此標案內容所須人力、投入資源及製作方式 要求程度(僅有出差、影印、裝訂費)較附表項目1之標案為低,應以6%比例為適當,則原告請求48,310元(計算式:805,160元×6%,元以下四捨五入)範圍內,即屬可採 ,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 3.編號4養火雞協會之火雞肉飯節部分: 證人張美綺證稱:此項目為標案,並有製作損益表,火雞肉飯節的標案是有結餘的等語(見本院卷㈢第9至11頁、第53頁) ,核與火雞肉飯節標案之損益表、收支明細表記載盈餘87,138元內容相符,亦為兩造所不爭執,又該標案內容除插播廣告外,尚包含有獎徵答、表演賽、摸彩等,非屬單純插播廣告,此有採購合約書、服務建議書等件在卷可佐,自應以系爭96年簽呈規範之6%至12%比例計算,本院審酌該標案所須人力、投入資源及製 作方式要求,應以7%比例為適當,則原告請求4,134元(計算式:87,138元×7%=6,100,元以下四捨五入,因原告請求金額較 低,以其請求為準),核屬可採。 4.編號5嘉義市政府2008來我嘉看煙火、編號6花海節部分: (1)證人張美綺證述:附表編號5、6均為標案,被告在系爭前 案時請伊製作損益表,該2標案均虧損等語屬實(見本院卷㈢第9至11頁、第53頁),核與損益表、收支明細表、嘉義市政府98年1月7日驗收紀錄等件相符,有前開文件存卷足 參,承前所述,標案發放業務獎金之前提應視結算後有無 盈餘而定,則本件編號5、6之標案既無盈餘,被告自無須 發放業務獎金,是原告此部分請求,洵不可採。 (2)原告固主張編號5之「來我嘉看煙火」標案係因遭被告解僱後,被告更換為訴外人張敏玲及陳宜琳接替,其等不熟悉 標案內容,以致無法通過嘉義市政府驗收而遭扣罰244,286元等語,惟嘉義市政府99年7月6日府行新字第000000000號函覆略為:被告為上開活動應製播7則全國性電視專題報導,每則專題長度不得低於90秒,並重播二次。惟驗收時僅 「科學教育」乙則符合契約要求……本項費用支付35,47 1元,扣除214,286元,嘉義市政府98年1月7日驗收紀錄:未符招標規範中「五呎滿板」規格部分,雙方合議減價收受 ……共計3萬元,予以扣除。(見本院99年度勞簡上字第2 號卷㈠第231頁、卷㈡第62頁、本院卷㈡73頁),足認「來我嘉看煙火」之標案係因未達成契約內容要求而遭扣罰, 與接替人員無關,是原告上開主張,難認可取。 5.編號7華視三明治廣告部分: 此項目被告收款80,000元,業務獎金以30%計算等節,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㈠第196頁、卷㈡第167頁反面、第172頁 ),被告則辯稱華視三明治廣告檔次定價是92,357元,30%應為27,707元,實際收款80,000元,係因原告未依內部之定價,而以較低之價格賣給華視,此差額應予扣除等語,惟就原告未依定價給予華視優惠,已違反內部規定之情,被告僅提出95年11月21日之簽呈及96年度插播廣告價目調漲方案等件為證(見本院卷㈡第21至22頁),惟前開文件僅記載各時段之價目,全無廣告實際播出秒數、時間及內容等說明,被告亦未提出與華視議價之契約以供查證,是上開舉證仍不足使本院獲致相當心證,被告上開抗辯,洵無可取,本項目被告既已自認收款金額及計算比例,則原告請求24,000元部分,應屬可採,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6.編號3、8、9、11、12項目部分: 原告此部分請求合計23,750元(計算式:12,000+3,285+2,507+3,458元+2,500),業經被告同意給付(見本院卷第48至49頁),是上開請求,應予准許。 7.編號10台北市○○○○○ ○○○○○於00○○○○○○○○○○○○○○○○路○○號碼329)中第3點記載:「台端要求本公司應給付業務佣金計新台幣487,482元。經核對後……台北市農會應為21,939元(見本 院卷㈡第163頁正反面)」,足認被告已承認21,939元數額,又 原告請求21,900元未超出之,是此部分請求,亦應准許。 (三)被告抵銷抗辯之爭點: 被告固以附表二所示虧損、溢領及代墊款項抗辯抵銷,除為原告所否認,被告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始終未能就原告如何違反、違反何規定致造成虧損等具體情節一一指明,復未能證明原告如何溢領及被告為原告代墊之緣由、款項收付等情,是此部分舉證不足,被告上開抵銷抗辯,即無足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兩造間僱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其所承辦系爭廣告案件之業務獎金187,172元(計算式 :65,078+48,310+4,134+24,000+23,750+21,900),及自102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聲請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詳予論駁,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江芳耀 附表一:原告主張廣告案件之內容及金額 ┌─┬─────┬──────┬───────┬──────┐ │項│單位名稱 │ 案 名 │被告積欠金額(│ 備 註 │ │次│ │ │新臺幣) │ │ ├─┼─────┼──────┼───────┼──────┤ │1 │行政院農業│農委會 │216,000元 │廣告託播 │ │ │委員會 │ │ │ │ ├─┼─────┼──────┼───────┼──────┤ │2 │勞工保險局│委託播放宣導│157,224元 │廣告託播 │ │ │ │廣播短劇案 │ │ │ ├─┼─────┼──────┼───────┼──────┤ │3 │台南縣政府│台南縣新聞室│ 12,000元 │廣告託播 │ │ │(現改名台│ │ │ │ │ │南市政府)│ │ │ │ ├─┼─────┼──────┼───────┼──────┤ │4 │中華民國養│火雞肉飯節 │ 4,134元 │節目企劃 │ │ │火雞協會 │ │ │廣告託播 │ ├─┼─────┼──────┼───────┼──────┤ │5 │嘉義市政府│2008國慶煙火│ 30,052元 │節目企劃 │ │ │ │「來我嘉看煙│ │ │ │ │ │火」 │ │ │ ├─┼─────┼──────┼───────┼──────┤ │6 │同上 │嘉義市花海節│ 10,244元 │廣告託播 │ ├─┼─────┼──────┼───────┼──────┤ │7 │中華電視公│華視三明治 │ 24,178元 │廣告託播 │ │ │司 │ │ │ │ ├─┼─────┼──────┼───────┼──────┤ │8 │嘉義縣政府│嘉義縣政府交│ 3,285元 │廣告託播 │ │ │ │通安全宣導 │ │ │ ├─┼─────┼──────┼───────┼──────┤ │9 │森遠文化事│2008茶鄉初體│ 2,500元 │廣告託播 │ │ │業股份有限│驗-阿里山茶 │ │ │ │ │公司 │道之旅 │ │ │ ├─┼─────┼──────┼───────┼──────┤ │10│台北市農會│台北市農會 │ 21,900元 │廣告託播 │ ├─┼─────┼──────┼───────┼──────┤ │11│台南縣農會│假日農市 │ 2,507元 │廣告託播 │ │ │(現改名台│ │ │ │ │ │南市農會)│ │ │ │ ├─┼─────┼──────┼───────┼──────┤ │12│台南縣政府│台南縣勇闖好│ 3,458元 │廣告託播 │ │ │(現改名台│漢坡 │ │ │ │ │南市政府)│ │ │ │ └─┴─────┴──────┴───────┴──────┘ 附表二: ┌─┬─────┬──────┬────────┬────┬───────────┐ │項│單位名稱 │ 案名 │原告主張積欠金額│ 備 註 │ 被告抗辯 │ │次│ │ │ │ │ │ ├─┼─────┼──────┼────────┼────┼───────────┤ │1 │行政院農業│農委會 │216,000元 │節目企劃│1.虧損917,081元。 │ │ │委員會 │ │ │標案 │2.播出檔次與實際執行不│ │ │ │ │ │ │ 符。 │ ├─┼─────┼──────┼────────┼────┼───────────┤ │2 │勞工保險局│委託播放宣導│157,224元 │節目企劃│1.虧損60,329元 │ │ │ │廣播短劇案 │ │標案 │2.溢付原告88,785元,原│ │ │ │ │ │ │ 告應繳回。 │ ├─┼─────┼──────┼────────┼────┼───────────┤ │3 │中華民國養│火雞肉飯節 │4,134元 │節目企劃│不爭執2,080元。 │ │ │火雞協會 │ │ │廣告託播│ │ ├─┼─────┼──────┼────────┼────┼───────────┤ │4 │嘉義市政府│2008國慶煙火│30,052元 │節目企劃│遭嘉義市政府以履約有缺│ │ │ │-來我嘉看煙 │ │標案 │失扣款244,786元,被告 │ │ │ │火 │ │ │虧損233,828元。 │ ├─┼─────┼──────┼────────┼────┼───────────┤ │5 │嘉義市政府│嘉義市花海節│10,244元 │節目企劃│虧損173,434元。 │ │ │ │ │ │標案 │ │ ├─┼─────┼──────┼────────┼────┼───────────┤ │6 │中華電視公│華視三明治 │24,178元 │廣告託播│不爭執15,380元。 │ │ │司 │ │ │ │ │ ├─┼─────┼──────┼────────┼────┼───────────┤ │7 │台北市農會│台北市農會 │21,900元 │廣告託播│1.不爭執18,233元。 │ │ │ │ │ │ │2.被告為原告代墊天天廣│ │ │ │ │ │ │ 播電臺28,000元,原告│ │ │ │ │ │ │ 應返還差額9,767元( │ │ │ │ │ │ │ 計算式:18,233-28, │ │ │ │ │ │ │ 000)。 │ └─┴─────┴──────┴────────┴────┴───────────┘ 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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