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嘉小字第5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修護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嘉小字第589號原 告 陳清保即清芳企業社 被 告 高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護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