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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嘉小字第628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黃義成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嘉小字第628號

原告
久大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生松
訴訟代理人
劉乃綺
被告
黃隆宏即長宏電工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一點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法 官 黃義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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