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嘉簡字第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字第19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榮輝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嘉義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永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7,978 元(即被上訴人請求返還如附表所示6張支票票面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7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 項、第3項及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江淑萍 附表: ┌─┬─────┬─────┬──────┬────┬─────┐ │編│付款銀行 │票面金額(│發票人 │發票日(│支票號碼 │ │號│ │新台幣) │ │民國) │ │ ├─┼─────┼─────┼──────┼────┼─────┤ │1 │陽信銀行光│127,000元 │伍晉君 │101年11 │AE0000000 │ │ │華分行 │ │ │月16日 │ │ ├─┼─────┼─────┼──────┼────┼─────┤ │2 │土地銀行嘉│134,284元 │劉順淋 │101年11 │EC0000000 │ │ │興分行 │ │ │月30日 │ │ ├─┼─────┼─────┼──────┼────┼─────┤ │3 │同上 │750,254元 │喆洋營造有限│101年12 │EC0000000 │ │ │ │ │公司 │月31日 │ │ ├─┼─────┼─────┼──────┼────┼─────┤ │4 │同上 │215,190元 │聖峰企業有限│101年11 │EC0000000 │ │ │ │ │公司 │月30日 │ │ ├─┼─────┼─────┼──────┼────┼─────┤ │5 │新光銀行嘉│138,600元 │夏禾國際事業│101年12 │PA0000000 │ │ │義分行 │ │股份有限公司│月11日 │ │ ├─┼─────┼─────┼──────┼────┼─────┤ │6 │彰化商業銀│ 62,650元 │葉豐景 │101年12 │HN0000000 │ │ │行東嘉義分│ │ │月10日 │ │ │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