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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小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官
    楊鑫忠
  • 法定代理人
    辜昭南

  • 原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呂明松即呂周金珠之繼承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嘉小字第193號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昭南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吳志豪 被   告  呂明松即呂周金珠之繼承人 呂明峯即呂周金珠之繼承人 兼上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約靜即呂周金珠之繼承人 呂約萍即呂周金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呂明松、呂明峯、呂約靜、呂明萍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呂周金珠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呂明松、呂明峯、呂約靜、呂明萍於繼承被繼承人呂周金珠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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