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小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官楊鑫忠
- 法定代理人辜昭南
- 原告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呂明松即呂周金珠之繼承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嘉小字第193號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昭南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吳志豪 被 告 呂明松即呂周金珠之繼承人 呂明峯即呂周金珠之繼承人 兼上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約靜即呂周金珠之繼承人 呂約萍即呂周金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呂明松、呂明峯、呂約靜、呂明萍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呂周金珠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呂明松、呂明峯、呂約靜、呂明萍於繼承被繼承人呂周金珠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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