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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小字第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
    楊鑫忠
  •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黃淑琴

  •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黃維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嘉小字第379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湯子駖 王薇婷 被   告  黃維德  原住嘉義市○○路0段000巷00弄00號3兼法定代理人 黃淑琴  原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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