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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簡調字第22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黃逸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調字第228號

聲請人
光輝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庭榕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楊盛文即海豚觀光育樂企業社、阿里山東方明珠國際大飯店、夢想家商務旅館有限公司、都市叢林汽車賓館有限公司、歐堡汽車賓館有限公司、吳全財即虎山驛站民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法 官 黃逸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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