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簡調字第22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調字第228號
- 聲請人
- 光輝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庭榕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楊盛文即海豚觀光育樂企業社、阿里山東方明珠國際大飯店、夢想家商務旅館有限公司、都市叢林汽車賓館有限公司、歐堡汽車賓館有限公司、吳全財即虎山驛站民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