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簡字第4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黃逸寧
- 當事人蔡金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49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蔡金河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鴻興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霖 上列上訴人蔡金河與被上訴人鴻興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8,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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