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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簡字第613號

返還支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蕭奕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61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巨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誠德水電材料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不服民國103年11月12日本院103年度嘉簡字第613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0,9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法 官 蕭奕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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