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小字第27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嘉小字第274號
- 原告
- 吉曜雅築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修禎
- 被告
- 喜多多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錦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零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三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