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小字第5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小字第5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嘉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鍾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朱乾龍即大慶通信器材工程行請求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27日本院103年度嘉小字第52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3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