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小調字第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小調字第255號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尤婉馨 兼訴訟代理 王榮 人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世冠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玫珍 訴訟代理人 歐吟秋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凱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項國棟 訴訟代理人 陳為銘 江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亦為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所明定。而所謂消費關係則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第2條第3款定有明文;又消費關係發生地解釋上應包括消費契約之訂立地、履行地。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雖主張消費關係發生地係在嘉義等語,然聲請人王榮陳稱伊係授權聲請人尤婉馨代理其處理簽約事宜,聲請人尤婉馨於民國102年8月間至臺中市三民路之YMCA(即社團法人臺中市基督教青年會)活動中心與相對人世冠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冠旅行社)之員工歐吟秋碰面,並在該處簽立本件「挪威10天泰航假期」旅遊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系爭契約書面文件中之簽約地之所以留白,係因當時未注意而漏載等語(見本院卷第30、100頁),又系爭契約之 目的地為挪威,搭機地點為臺灣桃園國際機場,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不論消費契約之訂立地、履行地均非在嘉義甚明,準此,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契約之消費關係發生地在嘉義等語,實有誤解,尚難憑採。而本件被告世冠旅行社、凱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之主事務所所在地分別在臺中市○區○○路00號2樓、臺中市○○區○○○街00號1樓,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至37頁),顯非在本院轄區。是本院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