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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簡字第62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楊鑫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62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華信國際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畯榮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不服民國103年12月9日本院103年度嘉簡字第627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扣除已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4,000元外,尚應補繳1,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法 官 楊鑫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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