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簡字第62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62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華信國際砂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世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畯榮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不服民國103年12月9日本院103年度嘉簡字第627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扣除已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4,000元外,尚應補繳1,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