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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簡字第68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楊朝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68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三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永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泰昌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肆萬陸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法 官 楊朝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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